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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店家换了老板,VIP卡不能再用?预付消费不由经营者说了算!

消委君 佛山消委会 2022-06-08


gogogo!我们去做个足疗放松一下…

你手上拿着VIP卡,好!就跟你走。


禅城区消费者朱老师于2012年7月在佛山市一号公馆休闲会所有限公司预存6000元,办理了一个VIP消费卡沐足。开卡后曾持卡消费918元,目前卡内尚余5082元消费金额。




2015年5月,投诉人到该沐足中心消费,却被告知一号公馆沐足中心已变更为佛山市千足堂休闲会所有限公司旗下的千足堂沐足中心。工作人员经查看系统告知投诉人,上述VIP消费卡已过期,不能使用。



(What!!

换了老板你没告诉我呀

现在还不让我使用VIP卡!)


不用担心

消委君告诉大家👇


预付式消费,不是经营者说了算!



预付式消费,不是经营者说了算!



预付式消费,不是经营者说了算!



  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佛山市一号公馆休闲会所有限公司的行为明显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千足堂沐足中心所谓的消费卡过期不能使用是错误的。



  同时,也违反了《消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


经过消委君多次调解

经营者千足堂沐足中心

最终同意消费者

继续使用该VIP消费卡剩余金额!


欲了解更多详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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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消委会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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